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盛德鑫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运作和控制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
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法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或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其他人员,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总经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承
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
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
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经
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
题。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而造成后果的,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的权限范围: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除股东会及董事会决策外的公司其他交易事项;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
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
追踪考核;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
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
建立融资渠道;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
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
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
持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在五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长提议时。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公司办公
室需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应到会人员本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
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会
人员签字,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记载说明性发言。
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公司办公室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公司办公
室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责收回。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密
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
(三)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低10%或较利润预算数高20%以上时;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
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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