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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
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本公司内部建立的独立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
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
助公司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公司运作行为,降低运营风险,完成公司经营
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
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
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
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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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活动。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
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
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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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人员,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活动的决策与执行,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
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
成的后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依据、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状及合同。
(五)公司及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核查资
金和财产,检查财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发现被审计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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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监
督建议的执行情况。
(八)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及相关法规,或因失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直
接责任人员及其直属领导,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准备阶段:
(一)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
审计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
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
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通知被审计对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
员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关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相关
的单据、凭证、帐表、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可以运用审核、观察、
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
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
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报告阶段
(一)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
间视同无异议。
(二)报告审定。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
司董事长签批。
(三)报告送达。审定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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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对象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
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档案管理。审计小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 7 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
理归档。
(五)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
见、审计决定的采纳及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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