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
风险外汇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
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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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
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
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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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一)财务中心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交易业务方案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审计部负责监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三)董秘办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外汇收付预
测结果,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
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由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中心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银行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条约。
(三)财务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
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
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四)财务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中心应定期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
(六)财务中心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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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
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
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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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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