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20:08:3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资本
市场推介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
  第三条 加强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认同;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标。
  第五条 本规定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联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按照
本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与投资者的联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
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并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运作情况。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全面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负责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
件时及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回答分析师、投资者或媒体
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公共关系;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管理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提供方便、快捷
的通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积
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派息、募集资金使用、重大
投资、重大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召开及决议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服务对象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
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任何人不得在业
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法规;
相关调研分析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央商场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