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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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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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
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六条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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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
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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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
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信息披露指定
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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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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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
会根据监管要求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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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上一
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时可免于披露;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
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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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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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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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本《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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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
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公司治
理”、第六章“应披露的交易”、第七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其披露
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履行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和披露责任。
  (一)敏感信息排查指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
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
归集、保密和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利益。
  (二)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和披露的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办
公室为敏感信息上报的直接责任部门。
  (三)各子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要求,
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立即通知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信息披露事务。
  (四)各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
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涉及信息披露的应事先抄报公司
证券部,以确定是否需要即时披露。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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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
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对外投资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和对外投资等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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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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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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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
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公司知悉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
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
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
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八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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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部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审计委员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
员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提交总裁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
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
司名义发布。
  第七十五条 证券部应在临时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稿送所有董事,
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根据相关决议将决议执行情
况及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
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
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由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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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
核范围。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
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必要时,公司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
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证券部应按规定报上交所或
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
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
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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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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