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信息披露部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
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或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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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期限: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披露事项
□是 □否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已作书面
□是 □否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