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传媒: 南方传媒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9: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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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落实《公司法》、《公司章程》、
董事会赋予总经理班子的职权,明确其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主持公司日常
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
织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
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
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
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
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
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财务
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
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
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
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
委员会、指定董事)、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
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
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班子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班子会议是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研究
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总经理和总经理班子会议出席
人员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班子会议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
总经理班子会议出席人员召集和主持。总经理班子会议出席
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纪委
书记、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班子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总经理班子会议会务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
责。总经理班子会议议程及出席及列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
定后,办公室一般应于会议前两天通知出席及列席人员,特
殊情况可提前半天通知,并向出席、列席人员印发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班子会议讨论
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三天向公司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请示
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
精、短,会议不得穿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
容。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十五条    总经理班子会议题包括:
法;
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案;
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班子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 30 天
内,拟订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
划、资金筹措计划、各种费用开支计划、及资本运作计划,
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班子在拟订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
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班子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
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
经理的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总经理班子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
出,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
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
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经主持会议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公司办公
室督办。形成会议决定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大
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不得推脱或拒绝执行。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凡
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
束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
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经营事项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
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用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在董事
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
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果总经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意
见分歧,应上报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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