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传媒: 南方传媒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9: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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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以及《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经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
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
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原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
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
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
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
见附件一),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详见附件二),并
及时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相关事宜,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
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少于”
都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否 是否签署书      □是 □否
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二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作为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
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
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为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提供建议;
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
部备案;
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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