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9: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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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英科再生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
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
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
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
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科创板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
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10%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
对措施。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
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视情况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二)适用于公司委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办理。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
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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