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董
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申报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
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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