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英科
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被识别、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
事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
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
展情况等类型: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已按
照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
(三)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上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销;
程序;
总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不限于:
(六)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
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2)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市场传闻澄清的有关事项;
(4)本公司、相关方应当履行承诺,但未能履行承诺的或变更承诺的;
(5)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
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6)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
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7)与投资机构、客户或供应商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增减持公司股份
之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出现违规增减持公
司股票情形的;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
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10)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2)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3)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6)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8)获得大额政府补助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9)公司取得生产及经营、销售资质许可、产品注册证、专利、商标、
软著、软件产品证书、作品著作权、等相关资质、许可与荣誉时;
(20)公司核心技术突破与迭代更新、获得重要荣誉、参与重大课题研究
与科研项目、研发项目进展、成果取得等,与研发活动有关重要信息;
(2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或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2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归集、管理,
并履行向董事会汇报、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
司派驻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负责人为内
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应指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系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内部涉
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系人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当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人员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信息,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包括:
会审议时;
报告义务人所报告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书面文件和材料报送应当于
重大事项发生当日或次日上午前报送。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响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按照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还应
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信息。包括:
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
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否决情况;
和相关付款安排;
及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人或报告
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通过网站、公众
号、微博、书面宣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对外
披露、宣传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经营数据、
财务数据、经营策略、经营预计、研发情况等内幕信息。公司内部网站、内刊
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
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能发
布。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
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
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
数;“超过”,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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