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9:09: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与可
持续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若设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作为公
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前述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直接送达、邮
件或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5 天。
  尽管有上述,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审慎
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不
足”、“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福斯特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