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8:14: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
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
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
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
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
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
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
用项目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
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
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需首
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
核,再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
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
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
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
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
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范围内具
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
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变更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
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进
展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
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
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盟升电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