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
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海
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单位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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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遗漏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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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合理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合理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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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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