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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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   总经理工作细则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
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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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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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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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
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主管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
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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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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