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下述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交易
事项(交易的定义见《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四条);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但尚
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
项。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
风险等),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按本规则规定
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
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授权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总监可根据会议
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董事应当认真
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
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外
担保,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公司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
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
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公司总经理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