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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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科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
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选聘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
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
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
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
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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