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 审计委员会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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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
理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
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
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六)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七)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情形;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
士。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
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
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存在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
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召开临时会议的要
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
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
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
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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