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
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
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
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内部审计部分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
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完成党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
制规范,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
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
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制度进行审计,并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
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
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
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办公会决议;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
价的重点为被审计单位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
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
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
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
合同前期审查。
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
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副总经理
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经理以下需要审
计的由总经理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
审计。
项,向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包括:
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调查。
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
价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审计;
委员会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以及接受总经理的委托
对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进行审计;
性、效益性审计;
情况审计;
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
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职权:
议;
事前审计;
关重大投资、资产处臵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会议等;
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
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
勘查实物;
部门及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
以暂时封存;
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
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子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
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
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
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编制次一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
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
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拟定工
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
具体方案,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
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
员会或总经理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
书。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
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
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
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
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
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
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
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
审计报告,由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内审报告
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
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
况由内审部门审查后报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
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
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
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
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
员会。
第七章 内审整改要求
第三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企业接受政府、上级监
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审计、专项检查及本企业内部审计机构
组织实施的审计,在规定期限内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
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
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
标本兼治的原则,整改责任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
建议应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问题逐条逐
项整改落实到位,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审计发现的典
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
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三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
日起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
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主要问题、主要整改
措施、责任人及完成时间节点。
第三十四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
日起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并附必要证
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整改责任部门应说明原因,
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
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落实。
(一)公司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审计整改督查。由内
部审计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
行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尤其是屡审屡犯、违纪违规问
题严重以及审计整改不力的问题。
(二)督查工作主要包括:
见;
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采取通报、约谈等
形式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如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
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经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
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审计法务部、党群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上级和公司有关问责的法规和制度,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将整改督查情况汇总后向企业
负责人或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审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内
部审计机构应密切结合审计机关审计、巡视巡察、国资监管
等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
管理及“销号”制度,制定统一标准并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
核认定、验收销号。对长期未完成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开
展跟踪审计和整改“回头看”等,细化普遍共性问题举一反
三整改机制,确保真抓实改、落实到位,形成发现问题、提
出建议、督促落实、检查验收、追责问责的问题整改闭环管
理工作机制。
整改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对已经
整改到位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核实后予以对账销号,并及
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至整改责任部门。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
继续督促整改责任部门进行整改,直至销号。部门及子公司
应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向公司审计法务部报送审计整改台账。
第八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
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
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
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
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
使用职业判断。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
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
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
业机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
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
任能力,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若有不能胜任的审计任务,
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
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九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
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意见;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
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
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包括
子公司)和个人,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
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
象,根据情节轻重由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
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报人的。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假审计报告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