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青岛鼎信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将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且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
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公司
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公司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
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
权委托书应至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代理委托期限;
(五)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名。委员对会议
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
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及其他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与会委员签字确
认的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就以下事项履行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
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审计委员
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三)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四)对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五)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公司披露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