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确保控股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北
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
份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子
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
制订各自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公司治理及机构职能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服务、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规
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三)查阅、复制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四)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
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时,参照《北京双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执行,分别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
东会确定人选。
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董事、监事人员职责:
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托其它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等方案;
并对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考虑。兼职董事、监事在子公司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记入子公
司成本。
(二)经理人员职责:
(三)财务负责人职责: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入子公司管理层,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监督和
指导。主要负责和参与以下工作:
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将情况上报公司;
第九条 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
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条 子公司做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参会董事或股东代表必须及时将其
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经到会董事签字或各股东盖章后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一条 按职能部门管理分工,公司以下职能部门对子公司履行管理及指导职
能:
(一)公司总裁办是子公司的日常直接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日常经营运
作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上报等方面进行
监督与管理;
(三)公司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定期审计工作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有
关规定做好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
(四)公司财务部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负责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及财务信息
收集和整理,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价和指导;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任免、薪酬方案、
人力资源规划、用工计划规划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子公司人力资源业务培训及政策指
导等,并做好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公司行政部门、公共事务部对公司上(下)行文件运转、政府项目、知识
产权、企业文化建设及有关行政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公司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
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子公司年度股东会批准(除中外
合资企业外),同时报公司备案。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完成数及下一年度计划完成数;
(二)本年财务成本的分析及明年财务预算,包括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商品或产品成本的分析和预算;
(三)本年原材料、物资采购情况及下年度计划;
(四)本年生产情况及下年度计划;
(五)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各子公司在拟订年度经营计划时,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对上述
所列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送季度或月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
督。
第十六条 非经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
命前的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人力资源部门有权向公司子董事会提
出反馈意见。子公司的中层干部应在其任命后或解聘后的2工作日之内上报公司人力
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下,负
责组织对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行业水平、地域特点的差异以及母公司
总体水平来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人力资源信息上报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备案:
(一)劳动力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备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的进行相应处罚。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外派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
作业绩等并结合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派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相应奖励。考核每半年或一年度进行一次,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
目标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业绩实施奖励和惩罚,奖惩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通过,并
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中层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订,
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
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
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
完成目标任务,特别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
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将要求子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
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
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专项贷款,应事
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可
行性报告经子公司经理班子审核同意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执行,报公
司董事会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样适用
于子公司。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并报公司备
案。
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
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外投资、投资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填写请示审批表,经子公司总经理签署,报母公司审核(母公司认为必要
时可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
(四)子公司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
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公司营运部门临时需要了解
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出现重大损失的,须向子公司董
事会和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
主要负责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除专业投资公司外)原则上不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须进行该等投资活动前,
除按本制度三十一条程序审批外,还需提请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
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
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以及有
关会议资料报送到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并报证券部备
案: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拟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拟进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遭受重大损失或行政处罚;
(十二)《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合于子公司。
第四十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
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则应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及财务部,按照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
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子公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
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各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的内
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高层管
理人员的任职经济责任;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等高管离任时,公司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
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不得敷衍和阻挠。
如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子公司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
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总经理审阅。年终时,作为
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八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需使用或涉及公司的名称或介绍、商标及徽标时,需经公司
行政部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
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行政部门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子公司年审
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
的董事会决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书、
印章样式、资质证书、年检证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
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结合自身经营业绩、行业水平、地域特点以及
母公司绩效水平的差异来设计,既能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又与责、
权、利相一致的企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应树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思想,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根据每年与子公司签订的有关考核指标,对子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与年终风险收入挂钩,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
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额外奖励。
第五十一条 派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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