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
致”的公平原则,特制订本薪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是指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第二条 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
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兼任公司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
事长;
(二)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薪酬原则:董事的薪酬水平综合考虑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四条 薪酬标准:董事的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每年人民币 60,000 元(税后),按季度发放,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支付。
董事长除按本条规定领取相应董事津贴外,每年另补贴人民币 72 万元(税后),
按月支付。
第五条 其他内部董事除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获得津贴外,有权按其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最高职务的薪资标准(按公司《薪资管理制度》执行)领取薪酬。
第六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后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支付个人
所得税。董事薪酬于股东会决议通过当日起次月计算发放。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