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O二五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
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识别、管理、监督及控制公
司的各类风险,向董事会提供风险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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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八)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九)检查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监控系统及公司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
(十)审议重大决策、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构,以
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以下材料:公
司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管理规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风险分析与评估,其他
相关材料等,与投资评审小组签发的立项意见书一并报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备案;
(四)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五)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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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