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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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O二五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以上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过半数成
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委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审计委员
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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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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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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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
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
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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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
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
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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