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等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
(证监
公司字[2007]21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应披
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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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差异;
(六)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
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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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部门或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或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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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上述责任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