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公司”)接受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旅集团”);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江旅集团控制的江西迈通健康
饮品开发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江西省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陶劲松 李元江 于侍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