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股份: 凌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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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事务
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
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或者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在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之前,
应从上市公司合规治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方面,征询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部门相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
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
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
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
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
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
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
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
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
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
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违法的,将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
将立即立案调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四章 临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执行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证券事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文件的
传递、审核、披露工作程序。
  第五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送工作
  定期报告:由证券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参股
公司安排落实编制工作。
  临时公告: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在知悉本制度第四十九
条所列重大事件当日,应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报告有
关情况。
  公司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人评估、审核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组织相关单位提交文件;
 (二)证券事务代表起草信息披露的文稿,并由本部门相关人员校对;
 (三)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核准确认;
 (五)董事长批准。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将董事长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对外宣传时,内外部网站、内外部刊物和报纸拟发
表相关新闻稿件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需经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会签
同意。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需提交公司证券事
务部门,并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事项的协议书或合同;
  (五)所涉事项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六)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七)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为信息披露出具的专项文件;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相关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第六十三条所涉及文件、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进行管理,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
未报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所披露的信
息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且有权视情形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凡违反保密责任,未遵守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
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且有
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
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形之一的;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偶的父母;
情形之一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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