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
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向证券事务部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
为需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务负责人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门。公司董
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门归
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
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豁免事务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单位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免/豁免披露的方式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暂免/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免/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 否 填报 内幕信 息
?是 ?否
知 情人 登记表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