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与公正,防范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关于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
的义务,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
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发行证券;(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回购股份;(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六)接收过
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
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
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
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重大事项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单位需向外部(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政府主
管部门)报送的内幕信息,报送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制度
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拒
绝。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单位需填写《内幕信息使用申请单》
(附
件 1),并向外部使用人提交《内幕信息告知函》
(附件 2),告知外部使用人履行
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部门或单位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各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附件 3),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姓名、工
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时间等。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不得
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月
报、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在定期报告公告之前,不
得在公众场合、网站、论坛、微信、公告栏或其他方式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
贴或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单位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应严格遵循本制度和公司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时,若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责
任,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部
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批评教育;
(三)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四)追缴违规收益并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
并依据保密相关条款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申请单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使用原因
信息内容:
申请单位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财务金融部负责人 证券部门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使用该信息人即为凌云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特提示如下:
时,应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并尽可能在可控范围内使用,并将使用
重要提示
人情况提供给公司登记备案。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该信息,
?已知悉 不得利用该信息交易公司股票。
构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公司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对外提供未披露财务数据,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附件 2: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使用该信息人即为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特提示如下:
执行保密义务,并尽可能在可控范围内使用,并将使用人情况提供给公司登记备
案。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交易公司股票。
况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出法律诉讼,
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证券代码:600480 报备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自然人姓 职务
所在单 亲属 知悉 知悉
序 名/法人名 /岗 证件 知情时间 知悉 登记时间 备
位/部门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关系 方式 阶段 登记人
号 称/政府部 位(注 类型 (年/月/日) 地点 (年/月/日) 注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门名称 2)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亲属关系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
注 4:知悉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知悉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登记人是指知悉内幕信息单位指定汇总登记的人员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