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股份: 凌云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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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互动交流、诉求
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等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或备案说明会
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
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
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
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
资者。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工作人员向董事会秘书汇
报。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部门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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