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首 开 股 份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管 理 制 度 ( 20250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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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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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管理
部门,公司发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有关内
幕人士签署保密承诺,并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
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事项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
司负责人、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
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确认;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登记表》
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妥善归
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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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缓披露的期限;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九)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二)。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追究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
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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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
存档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国家机密 □ 豁 免 ?
信息类型 处理或者豁免
商业秘密 □ 不予豁免 □
向证监会派出机
向交易所报送的登
构报送文件的登
记号码
记号码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 相关内幕知情 是 ?
豁免事项的 否 ? 人是否书面 否 ?
知情人名单 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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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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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书
本人承诺对 __________________ 事项知情,并将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事项完成。
序 暂缓豁免事项 知悉该事 知悉该事 知悉该事 暂缓豁免事
身份证号码 暂缓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知情人姓名 项时间 项地点 项方式 项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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