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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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监管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制定及现阶段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律事实及中国内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重大法律
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
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或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假设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口头说明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
一致。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
或者存在的重大法律事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
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的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监会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的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曲解或误导。上市公司应保证在发布
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
及时知会本所律师。
开展核查并发表意见,不对任何会计、审计、审阅、财务分析、验资、资产评估、
信用评级、市值预估、投资收益、商业判断、市场分析、行业研究、科学技术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在述及有关专业事项时,本专项核查意见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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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且对相关专业文件之数据、结论等内容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及其相关后果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或技能。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
明确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内地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公开
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公告该制度全文。
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
告修订后的制度全文。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定了总则、内幕信息及其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
究、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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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
《证券法》《信披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5 号监管指引》以及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
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开市起停牌;
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作,未经允许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重组信息;
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
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并报送上交所;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披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5 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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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
知悉范围,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证券法》《信披管
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5 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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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刘 维
林 祯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