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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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5-063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创电气)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
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草案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330.50万份,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3,794,774股的1.55%。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同时正在实施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314.70万份仍在有效期内还未行权。本激励计划
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0.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3,794,774股的1.55%,其中,首次授予264.50万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1.24%,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3%;预留授予66.00万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0.31%,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97%。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
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伟创电气独立董事)。对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6人,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伟创电气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权益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数量
                                数的比例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小计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56 人)
三、预留部分                         660,000    19.97%       0.31%
           合计              3,305,000     100.00%       1.55%
  注 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注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
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注 3: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注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
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为准。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日起计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
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
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
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和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行权期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行权期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5年9月30日前(含)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行权期限和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三个行权期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5年9月30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
限和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
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行权事宜。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
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59.18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59.18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
股票的权利。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59.18元/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55.35元/股。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行权期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
行权期                                       147.25%      127.90%
      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计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
行权期                                       299.34%      268.09%
      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计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9月30日(含)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
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9月30日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如下表
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
行权期                                      147.25%       127.90%
      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累计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
行权期                                      299.34%       268.09%
      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累计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减值、大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
处置损益的影响。
  注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注 3:上述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依据当期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以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基
数 ,对 应 考核 年 度营 业 收       A>=Am 或 B>=Bm 或 C>=Cm           X=100%
入 增 长 率 ( A ) 、 以 2024
年 营业 收 入为 基 数, 对 应       An≤A考 核年 度 累计 营 业收 入 增                               X=Max(A/Am,B/Bm,C/Cm)
                               Cn≤C长率 (B)及 以 2024 年净
利 润为 基 数, 对 应考 核 年
                          A度累计净利润增长率(C)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其中,个人绩
效分为A、B+、B、C、D五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行
权比例的标准系数,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比例:
               等级                                标准系数
                A
               B+                                 K=1
                B
                C                                K=0.8
                D                                 K=0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公司层面期权成就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
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
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
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
核目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
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
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实并发表意见。
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董事会可以决定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
或由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
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
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8月25日用
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64.50万份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
数选取如下:
期限);
波动率均值,数据来自choice数据库);
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5年9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预计摊销的
权数量(万份)     总费用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各参数取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 4: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 66.00 万份,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
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
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他税费。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权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
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
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委员
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
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
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已行权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反贪腐制度
等廉洁规定、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
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股票期权行权所
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同时,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
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
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
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退休
  ①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
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
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有个人绩效
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之一。
  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自退
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
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
权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
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
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行权
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
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
消行权,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行权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
取市场禁入措施;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三)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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