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行
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