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光大
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对光大同创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发行
价格为 58.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03,717,534.12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2023]313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
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85,060.10 85,060.10
三、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由于光大同创研发技术
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为了确保研发设备
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紧紧围绕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研发开展建设与运
营,公司需要对一系列研发与测试设备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对比,研发与测试设备
的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仍在陆续进行,因此,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战略
规划以及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投资进度,决定将“光大同创研发技术
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8 月 1 日。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已于 2025 年 8 月 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满足结项条件。截至 2025 年 8 月 22 日,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累计已投 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
节余募集资金 投资进度
项目名称 金投入金额 入金额 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4)=(1)-(2)+(3) (5)=(2)/(1)
(1) (2) (3)
光大同创研
发技术中心 20,041.50 15,797.44 281.64 4,525.70 78.82%
建设项目
注:上表中“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募投项目建设投入因未满足支付条件而尚未完成支付
的合同款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投资收益和银行利息收入,具体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准。
四、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影响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基
于合理、节约与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慎使用募集
资金,并加强了对项目建设中各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结合项目的实际
情况合理调度优化各项资源,降低了项目的建设成本,使得募投项目实际支出小
于计划支出,由此产生相应的募集资金节余。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资
金的利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
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525.70 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募集
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节余募集
资金转出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专户销户手续,相
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将随之终止。本次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光大
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等,在该部分尾款满足付款条件
时,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六、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
和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
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七、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中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
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
八、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将光大同创
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