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光大
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光大同创拟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发行
价格为 58.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03,717,534.12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2023]313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
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85,060.10 85,060.1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
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
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一)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的
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
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缴纳等均
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账户操作中存在困
难。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子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
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
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
据实际需要,预先使用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
员费用,后续经过相关审批后再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划转款项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
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发生的相关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人员费用情况,按月度编制募投项目人员费用款项清单,预先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二)经相关审批流程后,公司财务部定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
费用的等额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上述置换事
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公司财务部建立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
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交易的时间、账户、对应募投项目、金额等
信息。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
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
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参与募投项目人员
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人员薪酬等费用发放相关政策制度要求的正
常操作处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的合规性,不会影响公司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
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
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
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光大同创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该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