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科光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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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且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余任期限相同,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员会
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会上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发布召开关于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
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计算方式,任何股东、公司董事、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
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
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
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
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获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同时当选则董事会成员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如均不当选则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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