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与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
见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安排。
的分配机制,使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经营
效率,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
见
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
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有利于公
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
求,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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