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筹资活动,
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指权益性筹资与债务性筹资。
权益性筹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形式筹集资
金的活动。
债务性筹资,是指通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围绕公司战略和主营业务需
要进行筹资,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二章 筹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与
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办理。公司证券法务部、财务部是公司筹资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职责
范围内相关筹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筹资策略、筹资方案和筹资计划的
拟定和报批,中介和金融机构的联络,相关资料的准备,协助申报等,并负责相
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公司其他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全
面配合、协助办理。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授权不得自行对外筹资。
第七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八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税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
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公司相应调整财税等
处理方法。
第九条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
环保、信息安全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
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筹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开展筹资行为。越
权审批进行筹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权益性筹资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应根据公司战略
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由财务部和证券法务部共同提出方案,充分考虑筹资后
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指标,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
行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法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的具有特定用途
的资金,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由财务部
和证券法务部共同提出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
求,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下同)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应指定专人
负责办理金融机构借款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及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拟定
每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额度,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或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资,应遵守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
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
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
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
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公司需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
控制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
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
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
有效性,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置核算筹资
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
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
息,或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五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提前
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
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
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
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
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提交书面报告,及时
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
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