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
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需对外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时,须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参考模板详见附件),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
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一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下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报送公
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应核实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等相关管理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和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识别及保密工作,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
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
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如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其他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参考模板)
公司简称:亿嘉和 股票代码:603666
内幕信息事项: 日期: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序 内幕信息知 码/统一社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会信用代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属阶段
/岗位
码
填表说明: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露等。
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