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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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统筹负责,原
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书
面提出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将具体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法务部。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应当对收到的信息作出审慎判断,满足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应当做好登记。需要披露但不满足暂缓、豁免条件的,应当及时披
露。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及
其证明材料等,做好登记工作,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确认。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应当做好上述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登记材料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
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
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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