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溢光电: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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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
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稽核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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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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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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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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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事前认可;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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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
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
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每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五章 自我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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