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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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
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公司股东既
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
选董事。股东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得票数的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
董事。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票数方得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公司董事
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推荐候选董事。由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
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
开发表声明。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
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与股东会通知同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实行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
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
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但当选的董事所得
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2。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 1/2 以上选票的董事
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如发生按照拟选举人数排名,最后的得票者票数相同,且造成当选董
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
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三轮选举仍未达到拟选的人数时,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
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直至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仍不能达到法定的
最低董事人数,或无法满足法定董事会人员构成结构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
且董事会应在 15 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方可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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