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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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需有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由公司
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
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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