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下同)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亿晶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披露网站为上
交所网站。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要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具体方式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四)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
活动。
(五)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参观、座谈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座谈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稿件。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六)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事件;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八)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十一)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
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