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例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相关业务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
人员应作书面保密承诺,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
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登记审批流程详见附表)。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
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修订前的制度若有与
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附表: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
件及信息类型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 □是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