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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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下同)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
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
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重大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等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所有衍生品交易事项;
  (四)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组
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
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
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无论金额大小);
  (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资助对象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六)所有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
  (七)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
  (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准的,但已经按照本条第(九)项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主要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八)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十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公司预计
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三十一)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但未明确报告标准的,参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
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
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
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确保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为内部的信息披露报
告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
司或员工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公
司向重要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
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联络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直接责任人。
  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络。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
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以电
话、传真、邮件或公司内部 OA 流程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
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五)公司内部 OA 流程。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
定或判决等。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在确定事项发生或
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批。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发行的证券。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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