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亿晶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组员。
第四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
案;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妥善处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
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及市场与品牌部分别负责不同类型舆情信息的采集工
作,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汇报给舆情管理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市场与品牌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根据舆情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
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
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
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系统运作、有效解决。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
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立即组织证券部、市场与品牌部参
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
般舆情,按照一般舆情工作方案组织应对,并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通报,
快速提出应对方案;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积极推进,第一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舆情管理工作组决策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措施,必
要时可向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应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类,一般舆情由董事会
秘书和市场与品牌部负责人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应视情况召开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包括: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
手段,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
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