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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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切实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亿晶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
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
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主动跟进开展常态化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办公室下设证券部是市值管理
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证券
部负责合法合规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做好资本市场对接及
沟通、舆情监测、定期市值表现跟踪分析等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应当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市
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
构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
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
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
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
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核心。公司应当聚焦
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
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
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
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
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
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
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三)现金分红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
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通过提升股
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
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
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
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
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
作。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
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
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澄
清公告;
  (二)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
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
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的情形包括:1.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 50%;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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