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辰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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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
由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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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星
期,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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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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